无意中我发现丁晓飞在ATM机取款的时候,银行卡里有十多万的存款。我记得丁晓飞曾经给过父亲一张银行卡,我搜遍屋里每个角落只有这一张卡,不出意外应该就是这张卡。这些钱应该是他自己这些年攒下的血汗钱,当初他竟慷慨的用来赔偿家属。刮目相看之余,我开始相信照顾病人,是他发自肺腑真心地忏悔和补救。他的品行是善良、淳朴的,他清澈的眼眸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不该用自身摸爬滚打多年的社会经验和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小伙儿。

    眼下正是尹慧用钱之际,看着ATM机里显示十万的字样,并且我清晰的看到了银行卡的密码。我的大脑中曾闪现过一个念头,也许我可以把这笔钱先行借用拿给尹慧。仅仅是几秒钟的时间,我的理智就阻止了这个念头。

    一来是因为十万数额太小,起不了多大作用;二来这笔钱以尹慧的个性,我拿到了怕是她不会接受;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这样就违反了地府的规定,白素素清楚的告诉我,用钱只能靠自己的双手,这样的规定杜绝了利用灵魂获取意外之财的捷径。

    也许我可以用丁晓飞的身份神不知鬼不觉的取走这笔钱,据为己有。如果报案这笔钱以我律师专业的角度分析绝无追回的可能,自己偷走自己的钱怎么追回?即使没有地府规定的限制,这样的做法也会让我的良心不安。

    诚然,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对事件判别是否可行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做人的底线,也可以称之为,为人处世的原则。只是这个标准每个人的界限不尽相同,有高有低。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正面积极的道德观念往往会限制你走向成功的步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成功算是一对矛盾体,此消彼长。我并不是给自己塑造一个道德模范的标本,我的道德观念是随着我的为人处世和社会阅历慢慢纠正过来的。我曾经不择手段,为了自己事业更进一步伤害了张哲一,那是我幡然醒悟的一个点。

    话外音扯远了,回归正题。就在尹慧绞尽脑汁借钱的时候,也是丁晓飞取钱的契机提醒了我。我的手里还有一笔存款,是尹慧不知道的。

    我打电话约尹慧,在她奔波的间隙,在一处私人小区的楼下才得以见面。我告诉她这几天我和两个老人轮番照料,时间安排的很合理,一切顺利。打消她的顾虑之后,我才问她借钱的进展如何?两三天的功夫,她脸上的颧骨处日渐消瘦。她愁眉不展,说正在想办法。

    我问她,你们两口子难道没有存款吗?尹慧愣神片刻,说,丁晓飞,这么多天的相处,我不怕实话告诉你,秦远是挣了些钱,当初我和秦远结婚花了不少,还有买房……这些年没攒下多少积蓄,我现在开的这辆Q5都是秦远当初银行贷款买的。我在我爸手底下工作,钱的事儿没分那么清楚,需要用钱我告诉我爸一声,自己在公司的账户上提取。可现在我爸遇到……

    我婉转的提示说,你应该回家找找存款,也许会有新的发现。我一本正经的接着说,现在很多男人私下里都藏有小金库,也许秦远也动过小心思。你试着找找,万一找着了呢?比如床底下、鞋盒里、书本里等等犄角旮旯,我特意调高音量强调他平时爱看什么书之类的。我是当事人自然清楚,我还有一张二十万存款的银行卡夹在一本法律专业的书籍里,我的提示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已经不能再明显了。

    尹慧若有所思,没有当回事儿,也没有对我产生猜忌。她转而接起了电话,“赵总,对对,是我,我是尹长天的女儿尹慧,你还记得我吗……”

    话语已经带到,说多了反而会惹来猜疑,她这架势要忙一阵子,我识相的挥手告辞。

    其实这二十万真不是我瞒着尹慧的私房钱,这当中还有很长的一段故事。那是我去中道律所任职的第二个年头,2013年年末。

    那时我渐入佳境,春风得意,坐稳了律所的位置。在金钱、物质、利益的威逼利诱之下,担任当事人委托律师接案子接红了眼。我想趁着眼下手里接到的案子多,多收揽些钱财,同时可以传播我良好的业界口碑,无可厚非。

    很平常的一天,我无意中留意到前台站着一位阔太太正在纠结选择律所的哪位律师。我们四目相对,她嘴角微微上扬,转而看着律所名下律师的资料墙,比对之后和前台果断的确认说:“就是他了,秦远秦律师。”

    阔太太穿着一件貂绒皮草的外套,走路大摇大摆的姿势颇为招摇。律所根据每个律师的业绩,给配了单独的办公间,我把她迎到我的办公室坐下。接了杯热水放置在茶几上,开始攀谈。我们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得知她是呼市当地一家生产公司的老板娘,姓石,三十多岁,当时比我大许多,但她的目光始终围绕在我的身上游走。

    “秦律师,年纪轻轻,就待在这么大的律所,处对象了吗?”她一边说,一边褪去皮草外套,捧着水杯,丰腴已不足以形容她的身材。

    我的目光在她身上稍作滞留,她的嘴角就自然流露出信心满满的笑意。我躲避着她尖锐的目光,义正言辞的说:“我个人的情况与案子无关,石女士,请你详细的叙述下你的案子,谈谈你的诉求,哦,就是你打官司的目的,想到达到什么效果。”

    她举起水杯喝水,润了润嗓子,从随行的包里取出相关的文字资料,自己留了一份,另一份递给我,慢慢悠悠的讲述案情:“2011年2月,我们甲公司与太原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联营生产配套耳机和数据线的合同。合同规定由我们甲公司投入价值为350多万的生产线,太原乙公司负责投入220万现金作为合作资金,我们双方共同组建生产部,联合生产经营。”我快速翻转到合同的页面,一边浏览,一边听石女士的叙述。起初这石女士的谈吐让我刮目相看,她口齿伶俐,出口成章,后来我仔细辨别才发现,她完全是在复述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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